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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很多企业往往只重视日常经营活动中的税收筹划,忽视了初始投资时的纳税谋略。而恰恰是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更能直接影响企业收益的大小。
一、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
  企业组织形式分为三类,即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不同的组织形式,国家对其征税规定也不尽相同。对公司制企业,除了要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对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还需视投资者身份的不同,作不同的征税规定:对法人投资者,其分得的投资收益须并入企业应纳税总额,确认为股利收入,除享受定期减免外,应按税率差补税;对个人投资者,还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则只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企业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新《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一人公司自然有它的优势,如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股东仅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清偿责任,一般不会牵涉到股东的其他个人财产,等等。正因如此,这种组织形式受到很多投资者的青睐。但投资者往往忽视了这种组织形式的税收负担:由于一人公司与其股东属不同的法律主体,在税法上对一人公司和其投资者要分别征税,即对一人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后,还要对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双重征税;而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是单独的纳税主体,只对业主征收个人所得税。当然,投资者对举办企业组织形式的决策,要考虑的因素很多,但税收负担不应被忽视。
此外,企业发展壮大以后,可能会根据自己业务的需要而设立分支机构,这种分支机构可能是子公司,也可能是分公司。这两种分支机构法律地位不同,税收待遇也迥异。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可以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待遇,分公司如果不能被视为独立法人主体,则很难享受到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反之,如果总公司正享受某种税收待遇,或正处于亏损期,在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纳税资格而须并入总公司统一纳税的情况下,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就可以享受总公司的优惠政策,或者可以弥补总公司的亏损。而子公司的利润显然不能享受以上待遇。
二、纳税人身份的选择
  从增值税角度来讲,企业是选择一般纳税人有利,还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有利呢?关键是要找到两者之间税收负担率的平衡点,以此点作为界限,才能权衡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孰轻孰重。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有17%和13%两种,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税率有6%和4%两种。我们先以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税率情况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6%征收率的情况进行比较,两者之间的平衡公式为:
销售额x增值率x17=销售额 x6
增值率=6÷17x100 =3529
仅考虑增值税的情况下,根据上述计算,当增值率为3529%时,不论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他们的税收负担是相同的;如果增值率大于平衡点,则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会重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反之轻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我们可以通过下面的具体例子来加深理解。
例:甲公司所属的乙公司是其分。支机构,甲乙公司实行统一核算且均为非商业性质的公司。2002年甲公司实现销售额16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45万元,乙公司实现销售额5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2万元。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 7%。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纳税人总分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但是分支机构是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末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手续。 由于乙公司是非商业企业性质的公司,所以可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手续。在统一核算的情况下该公司的纳税情况如下:
应纳增值税=(160+50)x17- 45—12=30(万元)
如果两个公司均为独立核算的单位,假设乙公司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
甲公司应纳增值税=160x17- 45=227(万元)
乙公司应纳增值税=50 x 6=3 (万元)
合计缴纳增值税=227+3=257 (万元)
如果乙公司会计核算健全,也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则:
应纳增值税=50 x17—12= 73(万元)
显然,当乙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时比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时缴纳的增值税要多,这是因为,乙公司的增值率超过了3529%。
乙公司的增值率:(50—12÷17)÷50 x 1 00=8588
同理我们也可以计算出当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4%的征收率时,其平衡点是2353%,当一般纳税人适用1 3%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6%的征收串时,其平衡点是4615%;当一般纳税人适用门%的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4%的征收率时,其平衡点是3077%。
这里要注意的是,这种筹划只能是在企业处于可以而不是必须要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时才可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发[1994]59)规定: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必须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否则将按其销售额依照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如果企业按有关税法规定必须要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就必须得办理申请认定,否则将得不偿失,承担极大的纳税成本。
三、投资方式的选择
  在合资、合作办厂中,特别是我国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开办中外合资企业时,我国企业经常以实物出资,如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以实物出资,在所得税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的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而在流转税上,视实物的不同,亦有不同的征免税规定:以房屋、建筑物出资的,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精神,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若以机器设备出资,这种行为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如果是投资企业新购置的设备,则要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若是投资企业已使用过的设备,视其是否属于财税[2002]29号文《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所说的已使用应税固定资产,分别按免税或按4%税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处理。
在以资产出资时,如果中方企业既可以用不动产、无形资产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出资,那么在决定用什么资产出资时,还应该考虑到,如果该机器设备不是合资企业所急需的,可暂不用机器设备出资,因为在合资企业成立后,其在投资总额内购进的国产设备可以退增值税;如果该设备是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还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兔。
四、投资地点的选择
  企业选择投资地点,基础设施、原材料供应、软环境、技术和劳动力供应等常规因素当然是必须考虑的,但对不同投资地点所具有的不同税收待遇也不应该忽视。为了实现和谐发展,实现我国对外开放由沿海向内地推进的战略布局,我国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制定了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表现为所得税的优惠,所得税可减至24%15%,最低可减按10%征收。再如为了促进西部大开发,国家制定了若干投资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 2001年至201 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有些地区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甚至给予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建设期内兔征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企业在投资时充分考虑这些因素,既顺应了国家的政策导向,又能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