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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10项优惠政策纳税人最关注
发布时间:2014/7/1 12:50:11

   “营改增”试点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成为纳税人咨询的热点。山东国税12366归纳了纳税人咨询较集中的十个问题,梳理相关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理解。
   税收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
   十个问题
   Q1 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免缴文化事业建设费吗?
   财综〔2013〕88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另外,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度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Q2 2014年1月1日后,管道运输企业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吗?
   根据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2015年12月31日前,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Q3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可以差额征税吗?
   根据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四条,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Q4 “营改增”后,小微企业有哪些优惠?
   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第一条规定,财税〔2013〕52号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第二条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财税〔2013〕52号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Q5 “营改增”企业雇用军队转业干部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Q6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需要出具什么证明才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根据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但税务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Q7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营改增”后可以申请税收优惠吗?
   根据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技术转让,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查。
   Q8 “营改增”后,失业人员就业从事个体经营,有无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3〕10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试点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当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Q9 “营改增”后,哪些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根据财税〔2013〕106号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以下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以下称港澳台运输服务);3.自2013年8月1日起,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Q10 “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发生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可否扣除?
   根据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四条,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