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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事业单位土地房屋过户相关税收征免审批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厦地税函〔2013〕82号
发布时间:2013/11/6 17:17:16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派出)单位:
   为优化纳税服务,理顺征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土地、房产权属过户的后续跟踪管理,确保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措施的落实,现就企事业单位土地房屋过户契税等相关税收征免审批的主管税务机关明确如下:
   一、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其受让土地房屋权属需办理契税征免审批认定的,应由纳税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与该土地房屋权属过户有关的其他税种(如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下同)征免认定由土地房屋转让方到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业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二、非我市的企事业单位(又称“异地单位”),其受让土地房屋权属需办理契税征免审批认定的,应由纳税人携带相关资料到直属税务分局(厦门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B厅地税办税服务窗口)申请办理;与该土地房屋权属过户有关的其他税种征免认定也一并由直属税务分局受理,若有涉及税款划库问题的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按照现行有关税款更库规定办理。
   三、本通知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