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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承诺》的公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发布时间:2013/11/7 17:25:57

   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承诺》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承诺的通知》(深国税发〔2008〕177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11月5日
   

附件: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承诺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更好地为广大纳税人服务,切实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我们做出以下承诺并向社会公开,请您对我们的工作予以监督。
   一、宣传咨询承诺
   (一)我们通过深圳国税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短信微信平台、新闻媒体、以及办税服务场所的查询机、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多种渠道,为您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涉税法律、法规、规章等涉税信息。
   (二)我们在办税服务场所,免费向您提供税法宣传资料、办税指南。
   (三)我们定期举办办税基础知识培训,适时举办税法大讲堂和政策宣讲会。
   (四)对您的电话咨询,我们在电话接通后即时答复;疑难问题、需咨询内部业务部门的,在2个工作日内回拨预留电话答复;问题特别复杂、需内部业务部门研究确认的,在5个工作日内回拨预留电话答复。
   (五)对您通过国税网站提出的咨询,我们接收后即时答复;疑难问题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特别复杂问题,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
   (六)对您的书面咨询,一般问题我们在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疑难问题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七)您到税务机关咨询,我们将即时答复或指引至相关部门受理。
   二、办税公开承诺

   我们在办税服务厅及深圳国税门户网站公开以下内容,接受您的监督:
   (一)税收政策公开。在国家税收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颁布后及时予以公开。
   (二)权利与义务公开。公开纳税人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和履行的各种义务。
   (三)税务行政收费标准公开。公开税务行政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
   (四)办税程序公开。公开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步骤及方法。
   (五)服务承诺公开。公开承诺服务项目及时限。
   (六)违章处罚公开。公开处罚依据及处罚标准。
   (七)信用等级公开。公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及A级纳税人名单。
   (八)工作纪律公开。公开税务人员应遵守的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
   (九)注册税务师行业信息公开。公开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基本信息。
  三、办税服务承诺
   (一)我们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二)我们为您提供免费办税资料。您可以在办税服务场所免费领取正常办税所必需的纳税申报表和涉税申请表格,查阅填写范本。
   (三)我们为您提供导税服务。您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项,导税员会引导您到相关服务区域办理,辅导您填写涉税资料,使用自助办税设施,解答您的办税咨询。
   (四)我们在办税服务场所实行首问责任制。第一个受理您涉税事项的工作人员负责为您解答疑问或者提供指引。
   (五)我们为您提供“一次性告知”服务。我们将一次性告知您办理涉税事项的时限、程序及所需全部资料。
   (六)我们为您提供预约服务。您需要急办、特办的涉税事项,可提前与办税服务厅或者国税网站预约,我们将在约定时间为您服务。
   (七)我们为您提供延时服务。对下班时正在为您办理的涉税事项,我们将根据需要延长办税时间,直到为您办结相关事项。
   四、办税时限承诺

   对您需办理的各类涉税事项,我们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提供限时服务。
   (一)税务登记时限承诺
   1.对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和变更税务登记,有关证件、资料齐备、符合要求的,我们在收到申报当日办理登记。
   2.对您申请停业登记,有关证件、资料齐备、符合要求的,我们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
   3.对您申请复业登记,有关证件、资料齐备、符合要求的,我们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办结。
   4.对您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已清缴税款、发票,有关证件、资料齐备,根据《关于注销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2010〕51号),属于办税服务厅核准范围的,我们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属于税源管理科核准范围的,我们在受理后30天内办结。
   (二)发票办理时限承诺
   1.对您申请购领发票,在税务机关核定的票种、票量范围内,提供证件、资料齐全的,我们受理后,即时办结。
   2.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发票用量无法满足经营需要的,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购发票,证件、资料齐备的,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3.对您申请自印企业衔头发票,证件、资料齐备的,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
   4.对您申请代开发票,资料齐全、预缴税款准确无误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三)认(核)定服务承诺
   1.对您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证件、资料齐备的,我们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回复;属便利直通车服务的纳税人,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
   2.对您申请核定定额、调整定额的,我们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回复。
   (四)纳税申报服务承诺
   1.我们提供网上申报、办税服务厅自助申报、办税服务厅窗口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供您自愿选择。
   2.对您在法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申报,资料齐备的,我们在受理后即时办结。
   3.对您因特殊原因需申请延期办理纳税申报,资料齐备的,我们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回复。
   (五)税款征退服务承诺
   1.对您因特殊原因需申请延期缴纳税款,资料齐备的,我们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回复。
   2.对您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我们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对您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我们自接到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3.对您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我们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
   4.我们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抵缴税款时,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六)出口退(免)税服务承诺
   1.对您申请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证件、资料齐备的,我们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办结。
   2.对您申请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资料齐备、准确的,我们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将电子核实函发出。
   3.对您申请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证件、资料齐备的,我们在注销清算工作结束后4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税务检查承诺
   (一)除非在特殊情况下,我们实施税务检查前会提前通知您。
   (二)我们的工作人员在检查前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如不按照规定出示证件,您有权拒绝检查。
   (三)因检查需要调取往年的帐薄资料,我们于3个月内归还;需要调取当年的帐薄资料,我们于30日内归还。
   (四)检查结束后,我们会向您出具书面检查结果,并告知您依法享有的权利。
  六、权益保护承诺
   (一)我们依法为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您的许可,我们不会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二)您有权自主选择涉税中介服务,我们不指定或强制税务代理。
   (三)我们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您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您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听取您的陈述申辩意见。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坚持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的原则,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四)您对我们作出的税务行政行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我们尊重您依法提出的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五)对于您向我们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我们将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处理。对决定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我们将公正审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果情况复杂,延长审理期限的,我们将告知您延长的具体时间。
   (六)对于已经证实税务行政行为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以及明显不当等情形的,我们将依法变更或者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七、接受监督承诺

   在具备承诺条件的前提下,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未能遵守上述承诺的,您有权获得详尽的解释。如果对解释不满意,您有权通过门户网站、电话、信函等渠道向上级税务机关投诉。我们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将及时告知您。具体联络方式请登陆深圳国税门户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