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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申请在上海股交中心挂牌,应具备以下条件
发布时间:2014/5/19 14:57:34

1 (1)业务基本独立,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2)不存在显著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额度较大的股东侵占资产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3)在经营和管理上具备风险控制能力;
(4)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5)股份的发行转让合法合规;
(6)注册资本中存在非货币出资的,应设立满一个会计年度。
2 非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就挂牌事项做出决议。
3 非上市公司委托上海股交中心推荐机构会员,聘请经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必要时)为其挂牌提供专业服务。
4 推荐机构会员向上海股交中心报送预审材料,包括:
(1)非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推荐机构会员立项报告;
(3)推荐机构会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必要时)、律师事务所及其项目成员信息等。
5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独立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律师事务所进行独立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推荐机构会员进行尽职调查,并形成如下文件:
(1)尽职调查报告
(2)股份转让说明书
(3)调查工作底稿;非上市公司配合上述机构积极做好协助调查工作。
6 推荐机构会员向上海股交中心报送申请文件,包括:
(1)股份转让说明书;
(2)董事会、股东大会有关进入上海股交中心挂牌进行股份转让的决议;
(3)公司与推荐机构会员签订的推荐挂牌相关协议;
(4)审计意见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5)法律意见书;
(6)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及附件;
(7)推荐机构会员关于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承诺函等,
7 上海股交中心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8 上海股交中心审核同意的,报上海市金融办备案。
9 获得上海股交中心出具同意挂牌的通知后,拟挂牌公司向上海股交中心申请股份简称和代码,与上海股交中心签订挂牌协议书,办理股份的集中登记。
10 拟挂牌公司在上海股交中心办理挂牌手续。
11 挂牌前三日,拟挂牌公司在上海股交中心指定网站披露:《股份转让说明书》、《公司章程》、《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推荐机构会员在上海股交中心指定网站发布拟挂牌公司挂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