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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名单变动
发布时间:2023/5/26 15:42:04

符合条件,分三步完成汇总纳税

前段时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2315号),调整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

特殊行业经批准可汇总纳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考虑到铁路运输企业、航空运输企业属于重资产行业企业,分支机构遍布全国各地,其主要成本在于铁路及航站建设、火车及飞机建造等,一般由总公司统一采购、集中结算,导致最主要的进项税额集中在总公司,而分支机构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足,总分机构的销售收入与进项税额均不匹配,采用汇总纳税方式,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增值税纳税情况。因此,铁路运输、航空运输行业属于经授权批准的由总机构汇总纳税的行业。

汇总纳税企业有增有减

根据财税〔202315号文件,铁路和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名单进行了调整。其中,在铁路运输企业方面,增补了北京丰台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等12家分支机构,取消九景衢铁路浙江有限公司等8家分支机构,变更皖赣铁路安徽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增补、变更的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财税〔202315号文件附件1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变更时间起,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2056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例如,京唐城际铁路有限公司就应自202111日起,实行由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总部汇总预缴增值税。

上述取消的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财税〔202315号文件附件1列明的取消时间起,不再按照财税〔202056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例如,达成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自202311日起,不再适用财税〔202056号文件。

航空运输企业方面,增补了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财税〔202315号文件第二条,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等增补的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自附件列明的汇总纳税时间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总分机构名单的通知》(财税〔202030号)的规定缴纳增值税。例如,上海吉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自202311日起,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预征率为1%

汇总纳税申报主要分三个步骤

根据财税〔201374号文件,试点纳税人汇总缴纳增值税,可以分为三个步骤:预缴、计算、清算。

举例来说,某符合汇总缴纳增值税要求的总机构共有MN两家分支机构,2022年甲公司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下同)销售额500万元,对应业务购进货物及服务的进项税额为35万元。M分支机构发生销售额300万元,进项税额15万元;N分支机构发生销售额200万元,进项税额10万元,应税业务适用税率为9%,预征率为1%

第一步,分支机构预缴。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M分支机构需要在所在地,预缴增值税=300×1%=3(万元);N分支机构需要在所在地,预缴增值税=200×1%=2(万元)。

第二步,总机构汇总计算。根据财税〔201374号第二条,总机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上述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包括预缴和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总机构汇总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300+200=1000(万元)。那么,总机构汇总的销项税额=1000×9%=90(万元);汇总的进项税额=35+15+10=60(万元);汇总的应交增值税=90-60=30(万元)。考虑到MN分支机构已预缴部分增值税,那么总机构在所在地解缴入库税款=30-3-2=25(万元)。

第三步,年度清算。2023年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总分机构应对上一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清算。根据财税〔201374号第八条,分支机构预缴超过清算应交增值税的,暂停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预缴小于清算应交增值税的,差额部分在以后纳税申报期由分支机构在预缴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基于此,M分支机构清算应交增值税=300÷1000×30=9(万元),大于其预缴的增值税,差额部分6万元,在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N分支机构清算应交增值税=200÷1000×30=6(万元),大于其预缴的增值税,差额部分4万元,在以后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时一并就地补缴入库。

案例分析:国际快递出口退税单证备案需注意什么

随着跨境贸易的发展,不少外贸企业在贸易中会采用国际快递出口的方式寄送出口货物。国际快递出口具备方便、快捷等优点,适用于样品及小体积货品的出口。同时,相较传统的海运出口,其需要整理的单证材料也更为简单,极大地解放了单证整理人员的双手。但尽管如此,采用该方式出口产品时仍然不能掉以轻心。

案例一

2022年度,调查评估人员对A企业某单业务的备案单证进行审核,发现该企业报关单上货物毛重为30KG,而快递面单上重量为5KG,重量差距悬殊。经企业确认,造成该差距的原因为面单录入时错估了物品的重量,又无法提供佐证材料,调查评估人员按规定对该笔退税款办理不予退税。

案例二

2021年度,调查评估人员对B企业某单业务的备案单证进行审核,发现该企业报关单上货物品名为“无线网卡”, 而快递面单上货物品名则为“硬盘”,货物品名不一致。经企业确认,造成该情况的原因为业务员疏忽录错品名,但其无法提供佐证材料,调查评估人员按规定对该笔退税款办理不予退税。

案例分析

以上两个案例,由于A、B两家企业因疏忽使得出口运输单据内容与报关单不符。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9目规定,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故调查评估人员对该笔退税款办理不予退税。

除以上情形外,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和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等其他情形也都会影响到退税款的正常办退。若涉嫌出口骗税构成犯罪的,还将受到刑法处罚。

温馨提示

在外贸出口交易中,一定要重视单证内容的一致性哦!

文件依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