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玮 田江韬
非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都属于企业的损失,但是其形成的原因不同,前者更侧重于“天灾”,后者多归因于“人祸”。
非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差别,主要在于形成原因的不同,由此,后续的税务处理也有较大差异。
词义辨析
根据《辞海》(第七版),“非常”的含义有三种:一是异乎寻常的,特殊的;二是突如其来的事变;三是十分。“非常损失”中的“非常”,主要取前两种含义。通常来说,非常损失主要是不可抗力造成,比如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的因素,造成经济利益的减损。而非正常损失,主要是与正常损失相对,指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正常耗损之外的损失,通常源于经营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
在税法体系中,“非常损失”较早出现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第一条——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虽然该文件已失效,但由此可知,非常损失的判断标准,强调“人类无法抗拒因素”。现阶段,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等规定,非常损失在最新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和《金融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20)中的“营业外支出”项目下填报。
对于“非正常损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有所规定:非正常损失,指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的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