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财税
聚焦财税
当前位置:首页 > 聚焦财税 > 聚焦财税 > 正文 
混淆概念可能误享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23/7/16 22:48:18

对于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企业来说,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税收优惠政策。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同安区税务局在开展税收政策辅导的过程中,发现部分涉农企业由于混淆了增值税中初级农产品和企业所得税中农产品初加工的概念,误享税收优惠政策,引发税务风险。

案例

A公司主要从事肉制品加工销售业务。2022年,A公司将一批生牛屠宰后,一部分鲜牛肉直接作为冷鲜肉出售,另一部分鲜牛肉作为原料,通过添加盐、味精等调味料进行腌制,并切片制成生牛排出售。A公司财务人员认为,冷鲜肉和生牛排都属于生鲜制品,符合初级农产品的要求,可以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同时,A公司财务人员对销售冷鲜肉和销售加工腌制生牛排取得的收入,均申报享受了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

主管税务机关在对A公司进行日常税收政策辅导的过程中,发现其企业所得税免税项目存在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明确,肉类初加工是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进一步明确,肉类初加工还包括火腿等风干肉、猪牛羊杂骨。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将生牛屠宰后直接作为冷鲜肉出售属于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对应收入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但是,A公司将鲜牛肉腌制成生牛排出售,因经过调味、浸渍等加工流程,未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正列举范围,对应收入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也就是说,销售冷鲜肉收入和销售加工腌制生牛排收入应当分别核算,分别进行税务处理。在主管税务机关的辅导下,A公司及时更正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将销售加工腌制生牛排所得从农产品初加工免税所得中剔除,并补缴了相应税款。

分析

A公司没能准确划分企业所得税免税所得,是因为其混淆了农产品初加工和初级农产品这两个概念。

农产品初加工,指对农产品一次性的、不涉及农产品内在成分改变的加工,符合规定范围的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初级农产品,通常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未经过加工的产品,或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和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根据我国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销售符合条件的农业初级产品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需要提醒的是,虽然农产品初加工和初级农产品名字看起来相似,但二者存在一定差异。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和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分别明确了农产品初加工、初级农产品的范围。

以肉类产品为例,根据《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印发),可以适用9%增值税税率的初级农业产品为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但是,在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中,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肉类初加工产品,不包括盐渍肉、腊肉、腌肉、熏肉等。因此,A公司销售加工腌制生牛排可以适用9%的增值税税率,但是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

思考

实务中,肉制品加工销售企业往往是屠宰、加工、销售一条龙作业,可能同时符合享受不同税种税收优惠的条件。基于此,笔者建议企业财税人员认真了解不同税种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要求,并对照政策要求和企业农产品生产加工实际情况,严格区分不同性质所得,对可以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项目分别核算。如果对税收优惠政策中的相关概念存在疑问,建议在进行税务处理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明确政策口径,以免引发税务风险。

作为农产品加工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食品加工行业快速发展,各类预制食品的产品类型繁多,新型加工工艺不断涌现。《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等文件的发文时间较早,部分食品加工企业在适用相关政策时会遇到一些不确定性问题。基于此,笔者建议有关部门结合食品加工行业发展现状,适时调整税收优惠范围,明确税收政策要求,减少企业面临的税收不确定性问题,规范食品加工企业的税务处理行为,进而推动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