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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也需贴花的税务稽查案例
发布时间:2014/8/14 10:55:40

案情简介:近日,六合地税稽查局对某装潢设计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12年2月份与客户签订了一个项目,合同金额290万元,并按照合同金额缴纳了印花税。但后来双方对设计的图纸进行了重大修改,实际工程决算金额只有245万元。在3月份又签订了一个项目的合同,在申报印花税时,以上一个项目多缴印花税为由,冲减了合同金额45万元。

  税务分析: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规定贴花。该单位2月份签订的290万元的合同应全额缴纳印花税,未履行的45万元不得冲减其他项目合同金额。因此,税务机关作出了补征印花税加收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