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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巴士征收消费税是否妥当?
发布时间:2016/5/18 13:22:14

   近年来,被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的7米以下城市公交客车尤其是社区巴士在城乡生活中得到广泛应用,笔者在实际征管工作和相关调研中发现对其征收消费税已不适宜。

   目前消费税征收的依据是,2006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该通知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开始对10座~23座商用客车征收消费税;2006年8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对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说明,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并且座位在l0至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不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车长范围在5.5米~7米、座位10座~23座(含)以下的城镇公交和城乡客运车辆特别是新兴的社区巴士纳入了征税范围。

   笔者认为,对5.5米~7米、座位10座~23座(含)以下的社区巴士征收消费税达不到设置和征收消费税的目的。消费税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从实际运营上看,城市巴士公司在社区公交等业务上基本都是亏损经营,主要依靠政府补贴等维持。社区巴士是普通市民的生活需要,不应该归属于缴纳消费税的范畴。而且车长5.5米~7米、座位10座~23座(含)以下普通客车是目前城乡客运及小城市公交主选适用车型,对此类客车征收消费税,将影响多数地区购买能力。

   制定相关政策时,不能仅从产品的“体型”(车长是否超过7米)而不从产品实际的性质和用途上来界定。同时,征收标准有待商榷。城市公交客车一个重要的指标是“载客人数”,而非单纯的“座位数”。

   综上,笔者认为应调整财税〔2006〕33号文件和财税〔2006〕125号文件中消费税的相关征收,将车身长度范围在5.5米~7米、座位10座~23座(含)以下的城镇公交和城乡客运车辆特别是社区巴士,剔除出中轻型商用客车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