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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规范新增地方债限额分配管理
发布时间:2017/4/10 10:57:34

    财政部近日印发《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要求新增限额分配应当体现正向激励原则,财政实力强、举债空间大、债务风险低、债务管理绩效好的地区多安排,财政实力弱、举债空间小、债务风险高、债务管理绩效差的地区少安排或不安排。

  办法规定,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限额、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分别按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方式不同,单独测算。新增限额分配管理应当遵循立足财力水平、防范债务风险、保障融资需求、注重资金效益、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

  办法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增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内测算,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地方。省本级及市县新增限额由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新增限额内测算,报经省级政府批准后,按照财政管理级次向省本级及市县级财政部门下达。

  新增限额分配选取影响政府债务规模的客观因素,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并统筹考虑中央确定的重大项目支出、地方融资需求等情况,采用因素法测算。

  新增限额分配用公式表示为:某地区新增限额=[该地区财力×系数1+该地区重大项目支出×系数2]×该地区债务风险系数×波动系数+债务管理绩效因素调整+地方申请因素调整。系数1和系数2根据各地区财力、重大项目支出以及当年全国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规模计算确定。

  办法明确,为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避免债务过快增长和异常波动,保障年度间地方财政运行的稳定性,以全国人大批准的新增限额平均增长率为基准确定波动系数区间,即各地区新增限额增长率最高不超过波动系数区间上限,最低不低于波动系数区间下限。财政部应当根据地方政府债务收支预算编制、项目管理、执行进度、存量债务化解等因素,加快开展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绩效评估,根据管理绩效情况对该地区予以适当调整。

  办法强调,测算分地区新增限额后,对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超过风险警戒线标准的地区,在分配该地区新增限额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应当优化其一般债务、专项债务结构,防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此外,按照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分类发行专项债券的,在年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务新增限额内,根据相关领域融资需求、项目期限、政府性基金收入项目规模等因素,测算确定分地区分类专项债务额度,报国务院批准后在下达分地区专项债务新增限额时单独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