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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增资的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2014/5/19 14:58:14

1 挂牌公司进行定向增资,应具备以下条件:
(1)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不存在挂牌公司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
(4)挂牌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无重大或有负债;
(5)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勤勉尽责地履行义务,不存在尚未消除的损害挂牌公司利益的情形;
(6)挂牌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且对挂牌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7)不存在其他尚未消除的严重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2 挂牌公司委托推荐机构会员作为定向增资财务顾问,聘请经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为其定向增资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3 挂牌公司确定定向增资对象,财务顾问指导挂牌公司制定定向增资方案(草案)。
4 财务顾问向上海股交中心报送预审材料,包括:
(1)定向增资方案(草案);
(2)财务顾问立项报告;
(3)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必要时)、律师事务所(必要时)及其项目成员等文件。
5 挂牌公司召开董事会批准定向增资方案,关联董事应在投票时回避表决,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董事会决议和定向增资方案。
6 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批准定向增资方案,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在投票时回避表决。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股东大会决议。
7 财务顾问进行尽职调查,对定向增资的必要性,增资价格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募投项目资金需求量、可行性和收益前景等事项勤勉尽责地开展尽职调查,督促拟定向增资的挂牌公司及时披露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尽职调查工作完成后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8 财务顾问经内部审核后向上海股交中心报送如下申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定向增资方案;
(2)董事会、股东大会有关定向增资事项的决议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有关事宜的决议;
(3)推荐机构会员与挂牌公司就定向增资事宜签订的协议;
(4)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申请;
(5)挂牌公司定向增资涉及国有资产管理、外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事项,取得的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6)新增认购人与挂牌公司签订的以挂牌公司获得上海股交中心同意其定向增资为生效条件的认购协议;
(7)新增认购人遵守认购协议条款,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损害所增资挂牌公司利益和该挂牌公司其他认购人利益的声明;
(8)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9)尽职调查报告;
(10)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盈利预测期间为定向增资完成当年及下个会计年度。
9 上海股交中心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
10 上海股交中心审核同意的,将有关文件报送上海市金融办备案。
11 上海市金融办同意备案的,上海股交中心出具同意定向增资的通知,挂牌公司收到通知的两个转让日内予以公告,并同时公告定向增资股份认购办法。
12 挂牌公司实施定向增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
13 财务顾问向上海股交中心报送下列文件:
(1)定向增资结果报告书;
(2)验资报告;
(3)挂牌公司与认购人签署的认购协议;
(4)新增股东名单及股东身份证明文件;
(5)推荐机构会员对挂牌公司定向增资出具的专项意见;
(6)挂牌公司向上海股交中心申请股份登记的文件。
14 上海股交中心对报送文件审核同意后,三个工作日内出具新增股份登记函。
15 挂牌公司自新增股份登记函出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新增股份在上海股交中心的托管登记工作。
16 挂牌公司在完成定向增资股份登记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定向增资结果报告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定向增资履行的相关程序;
(2)定向增资股份的种类和数量;
(3)定向增资价格及定价依据;
(4)定向增资前挂牌公司原有股东优先认购的情况;
(5)募集资金情况、用途及相关管理措施;
(6)认购人情况及认购股份数量:
(7)定向增资后股东人教;
(8)定向增资后股本变动情况;
(9)定向增资后主要财务指标变化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0)定向增资股份的登记限售情况。
17 挂牌公司披露定向增资结果报告书的同时,财务顾问披露关于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的专项意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定向增资过程的合法、合规性;
(2)挂牌公司是否符合定向增资条件;
(3)定向增资对象的合规性;
(4)定问增资价格是否显失公允;
(5)定向增资结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符合定向增资的有关规定;
(6)募集资金投向是否符合国冢产业政策并有利于挂牌公司长远发展;
(7)定向增资对挂牌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8)定向增资过程中挂牌公司是否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9)推荐机构会员认为需说明的其他事项。